113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陳崇冽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劉韋東對被告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並
聲請本院函請被告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若干,以確認
訴訟標的價額。
嗣經本院函請被告確認上情後,可知截至113年11月5日止,劉韋東與被告間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22元,有被告提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試算表附卷
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黃靖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