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余宗鳴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997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9,189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8,354元+同期間
按年息百分之0.321計算之違約金8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991,1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