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元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8,4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