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振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2,1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1,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