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蘇怡賢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551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25,111元【計算式: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8月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24,474元+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113年8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82計算之違約金6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557,6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