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展翔通運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予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6,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萬5,74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