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75號
原 告 王心平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黃俊彥
吳美滿
黃俊和
黃思齊
黃思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29,6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點交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房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7,400元;願供
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原告於113年10月4日提出民事起訴狀,此有本院收狀戳章時間在卷可查,依
上開說明,原告聲明後段係請求起訴後之違約金,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