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和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渝實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