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瑞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港商顯通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34,230元,其
訴訟標的價額
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49換算,為新臺幣1,112,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