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巧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仲昕律師
被 告 領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水果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智雄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係起訴請求
被告等應騰空謙讓返還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1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並將商業登記地址、
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系爭房屋辦理遷出登記,查原告所執
租賃契約書則係記載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9,000元,
爰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週年利率10%為限」,以此逆推核算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應為108萬元(計算式:9,000元×12月÷10%=108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