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楊華林對
被告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並
聲請本院函請被告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若干,以確認
訴訟標的價額。
嗣經本院函請被告確認上情後,可知截至民國113年8月20日止,楊華林與被告間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236元,有被告提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表附卷
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