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黃巢室內裝修工務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半島海悅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099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