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50號
原 告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1435元(計算式:510萬8760元+1720萬2675元=2231萬1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被告郭明昌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