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被告就原告
聲請之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視為原告起訴,
惟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0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6,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01,6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