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
原 告 廖天傑
劉元梅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7,553元【計算式:324,037元+303,516元=627,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