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張裕明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503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42,488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79計算之利息39,431元+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79計算之違約金3,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752,99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