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94號
原 告 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柯建城
柯亞彤
柯定國
柯炳坤
柯月里
柯月娥
柯睿騏
柯宇真
柯銘
柯國隆
柯玉英
柯玉鳳
柯家卉
柯家安
柯泓宇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等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起訴聲明「原告與被告所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積共計61平方公尺應變價分割,並按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原告及被告之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所得價金」。觀以卷附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系爭土地面積61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萬4,000元,價值計為1,610萬4,000元;又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係2/18,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78萬9,333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萬9,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