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八彩橡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80,02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