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25號
原 告 陳冠州
被 告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08,969元(本金為6,000,000+15,466,000,自請求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止利息為946,243+2,362,726),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3,7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269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暨以
繕本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
前揭事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