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萬3,464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司促字卷第5頁),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萬3,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8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