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5號
原 告 鼎成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5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