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鴻創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