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
被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2,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委任訴訟代理人英提出
委任狀,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