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廖和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94,85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為6,642,27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