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72號
原 告 李承謨
被 告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