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82號
原 告 林士雅
被 告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被告民國113年10月7日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性質上屬財產權訴訟,
惟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