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84號
原 告 梁澤傑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萬534元【1432萬5,000元+(30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起訴時即113年11月6日止
按月利率1%即
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105,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