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12號
原 告 曾士銘
被 告 台灣房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育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
981,450元(計算式:美金30,000元×起訴日即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32.715元=981,4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