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15號
原 告 郭建翊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
分公司、徐佳柔、謝季美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及記載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與
住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