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周金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萬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1萬2,167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