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49號
原 告 弘涸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開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
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本票,是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以票據金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88萬9,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