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64號
原 告 陳瑤誌
被 告 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位主張
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備位主張被告至少應給付原告600,000元。是原告先、
備位聲明間雖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
惟兩者請求之金額均為600,000元,並無高低之分,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