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82號
原 告 黃哲韋
彭子華
林信之
周宜霈
上四人共同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165元(包含黃哲韋192,410元、彭子華160,660元、林信之253,585元及周宜霈205,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