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92號
原 告 鐘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韓商三星物產營造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前業經請求調解亦調解不成立),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87,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