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24號
原 告 陳富子
被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先位聲明:就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
原物分割,並
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共有人;㈡
備位聲明: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審酌兩造共有房屋及其坐落土地鄰近條件相近房屋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57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附卷
可參,是附表所示房地應以每平方公尺57萬元計算其價值,乘以原告就房地應有部分比例4574/10000。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629,693元(計算式:570,000×〈172.95+15.96+16.79〉×4574/10000=53,629,69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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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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