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6,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