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42號
原 告 浩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趙昕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宇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41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6,600元【計算式:本金2,163,93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6,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3,066,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