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62號
原 告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買獻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7,083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6,2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