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63號
原 告 王浩宇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之聲明為
被告等應將與原告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應包含
本票等所有附件)交付予原告查閱,並提供影本予原告。
揆諸前揭規定,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