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73號
原 告 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陳奕勳(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彭銘豐
曾煥灶
余賢文
張添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6,766元(計算式
:本金6,410,531元+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866,235元=8,276,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