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74號
原 告 劉芯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631元(計算式:本金795,772元+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54,287元+本金280,572元=1,130,6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