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83號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5,793元,應繳
裁判費3萬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0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6,04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