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87號
原 告 蔡靜怡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保險金事件,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435元(含本金1,081,550元及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388,8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65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