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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永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雄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7,7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