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9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王菱律師
陳銘鴻律師
被 告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雷富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3,21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6,378.36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8折算新臺幣為6,11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