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31號
原 告 吳欣盈
被 告 超基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終止
委任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如
起訴狀附表1物品欄位所示之物(臍帶血等)返還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
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惟該利益尚無從估算,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