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935號
原 告 上銓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文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提出諾合生活國際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提出日止之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傳票、收支原始憑證、公司與客戶交易明細或契約書、薪資清冊,置放諾合生活國際有限公司內,由原告、原告所選任之
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或其他方式查閱、複製,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