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027號
原 告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聶瑞毅律師
黃正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卜少平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