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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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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2號
原      告  翁山益  

            裴家榆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4,8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144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6,000,000

1
利息
6,000,000
112/7/14
113/10/8
16%
1,188,821.92
2
違約金
6,000,000
112/7/14
113/10/8

5,436,000


  小計
6,624,821.92
總計
12,624,8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