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振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9日止之利息42,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042,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